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3號原 告 林郁倫訴訟代理人 胡賓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明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