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原 告 林玉妹
林桂蘭林桂花
林桂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原 告 鍾明昌(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宜霖(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葉子(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宜嫻(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人豪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複 代理人 朱婉宜律師被 告 林賢爕
林賢坤
林人生
林蕭娘林秀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鍾明昌、鍾宜霖、鍾葉子、林宜嫻為原告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河妹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2年3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原告鍾明昌、鍾宜霖、鍾葉
子、林宜嫻,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兩造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林河妹之繼承人即原告鍾明昌、鍾宜霖、鍾葉子、林宜嫻承受訴訟,俾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