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原 告 楊瓊琇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逸文等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係起訴惟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雖已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但本件已經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應準用民事事訴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並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又為先後位聲明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按請求標的價額合併最高者計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30萬6,682元(即選擇先位聲明中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1,433萬5,822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登記不動產按遺產稅參考清單所列房、地價值697萬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9,528元,扣除上開已納之5,000元,尚不足19萬4,52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