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文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