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73號原 告 楊張瑞九訴訟代理人 鄭崇孝律師被 告 桃園市私立大通汽車駕駛人訓練班法定代理人 郭育政訴訟代理人 劉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6月21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