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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文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承宗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請求塗銷登記之土地按110年8月26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4,160元【計算式:(1,553.93㎡+17.59㎡)×45,500元/㎡=62,404,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1,8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