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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被 告 福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進旺被 告 呂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貳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附表各編號所示本金按計算期間、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福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源公司)邀同被告藍進旺、呂銀英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21日、110年4月22日簽定授信總約定書交與原告,同意授信額度、額度使用期間、借款利率、動用方式、貸放期間及償還方式均依照另行議定之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所載為準,並約定貸款逾期還本時,應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對原告所負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繳付利息時、所提供之資料或所作之陳述虛偽不實或有所隱匿,或違反承諾事項,或被告之財務及營運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依約定之償還來源發生中斷時,無須由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原告得隨時終止或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福源公司依另行議定之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向原告借款後,於111年3月14日解散,營運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且於111年4月4日就附表編號4、5所示借款債款不依約繳付利息,其餘附表所示借款債務亦未依約繳付利息,尚欠附表各編號所示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1,428,8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前揭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清償,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28,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自明。

五、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動用申請書、契據變更約定書、放款利率查詢、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得之被告福源公司基本資料、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福源公司於111年3月14日解散且自111年4月4日起未依約繳付利息,依兩造約定,所有借款全部到期,原告依前揭規定及約定,請求被告福源公司返還借款並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被告藍進旺、呂銀英為被告福源公司對原告所負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藍進旺、呂銀英連帶給付,亦有理由,均應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仲旻附表編號 本金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2,225,909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 2.50%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6%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6,677,729 自111年3月26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 2.50%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6% 自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3 305,096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 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4 328,705 自111年3月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 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5 412,603 自111年3月7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 自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6 516,421 自111年3月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 自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7 512,145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 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8 450,196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1.8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 自11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合計 11,428,804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