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原 告 方邦修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司令部間請求給付退伍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