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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 告 呂理和

呂學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順鵬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另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完整訴之聲明,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完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案由:撤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