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 褚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10月25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