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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章臺

黃成同張雪英黃博怡黃金龍黃怡瑄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佩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健明

黃博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嚴謹、江玟瑩、江政修、江玟璇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5,744元(計算式: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6,4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共746.21平方公尺=4,775,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