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原 告 康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玫娟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萬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