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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351號原 告 詹先覺

詹智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被 告 邱登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詹先覺、詹智棻(以下分稱姓名,合稱原告)分別就其等名下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主張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核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故本院就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皆為詹先覺所有,詹先覺於民國83年2月3日將系爭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抵押權(詳細登記內容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以下合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嗣另將如附表編號4至27所示之土地出售予詹智棻。因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3年1月27日起至85年1月26日止,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於存續期間屆滿時之85年1月26日即已確定,而被告未曾行使債權,則系爭債權至遲於100年1月25日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被告復未於系爭債權時效消滅後之5年內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然系爭抵押權登記卻仍存在,對於詹先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所有權、詹智棻就如附表編號4至27所示之土地所有權顯然有所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物權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消滅之例外規定。故如抵押權人於不動產擔保之債權時效完成後逾5年,仍未就系爭不動產取償,或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則該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即會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及5年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歸於消滅,此不因債務人是否已就請求權為時效抗辯而有不同。

㈡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19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又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自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止,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日期為85年1月26日,該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即自該時起算15年,計算至100年1月26日止已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又於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之除斥期間內,即計算至105年1月26日止,未見被告曾經實行抵押權之資料,則依前揭說明,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實屬有據。

㈢再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民法第765條定有明文。是以民法第767條賦予所有人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於所有權有物權設定存在,於物權消滅後仍不塗銷登記情形下,所有人為實現所有權之圓滿狀態,應得行使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本件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經過不實行而消滅,被告迄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則系爭抵押權之存在顯然阻礙原告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被告當然有除去之義務。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附表(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內容):

編號 系爭土地 設定義務人 設定字號 權利人 權利種類 擔保債權總金額 登記日期 存續期間 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9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8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19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0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5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6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27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28分之20) 詹先覺 中字第6667號 邱登科 抵押權 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 83年2月3日 83年1月27日至85年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