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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霄裡玉元宮法定代理人 段樹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恩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