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5號原 告 黃啟得
黃啟賢黃啟瑞被 告 黃錦祥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變動登記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分別於111年3月7日、同年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