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0號聲 請 人 沈家和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相 對 人 沈勝勇
鍾俊宏鍾俊傑鍾俊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原為被繼承人沈榮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承租耕種,嗣後由繼承人即訴外人沈秀媚、被告繼承承租權,經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准予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是被告未拋棄繼承沈榮昌之遺產,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未拋棄繼承乙事,核與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脫漏無任何關連,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