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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抗 告 人 崔田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崔羅菊妹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本院111 年度重訴字第30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日期: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