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 告 李彩鳯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玉詩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系爭土地已遭徵收,原告提出之謄本上已無預告登記,是否仍要訴請塗銷?或要調整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同意原告領取桃園市政府「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第一期)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就系爭土地所發放之補償金。】?
三、本件是否可由被告游玉詩之監護人游振業出具同意領取之證明書,或由游振業依據民法第1101條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許可即可?如是,可具狀撤回本件訴訟並聲請退還三分之二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