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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景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蔡金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繳納,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援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