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 告 王淑瑩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被 告 盧佳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16,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