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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 告 徐里妹訴訟代理人 林炳輝原 告 楊嫦娥

陳奕澐陳隆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追加 原告 陳振凱(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龍(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祥(陳隆銘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春蓮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