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 告 徐里妹訴訟代理人 林炳輝原 告 楊嫦娥
陳奕澐陳隆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追加 原告 陳振凱(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龍(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祥(陳隆銘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春蓮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