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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 告 徐里妹訴訟代理人 林炳輝原 告 楊嫦娥

陳奕澐陳隆貴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原 告 陳振凱(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龍(陳隆銘承受訴訟人)

陳振祥(陳隆銘承受訴訟人)被 告 陳春蓮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被 告 劉王瑞蓮

王岐鳴王文炳王敬堯王滄林王美江

王美惠王東村王淑貞王鈺騏王鈺林王淑華王長庚王淑青王淑佳黃致堯陳隆添

李瑞斌

李瑞炫李瑞士

李金枝李家渝李兆翊

李兆翔李羽筑李嘉羚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余淑杏律師」之記載,應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王東村原訴訟代理人余淑杏律師,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聲請解除委任,有解除委任狀一件在卷,是以余淑杏律師已非王東村的訴訟代理人,本院前開裁定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