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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原 告 昇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祖德被 告 陳穎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被 告 全方位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平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1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