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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琇玟訴訟代理人 陳運萬

陳秉宏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陳燦楹

卓添發簡宏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111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萬1,000元(計算式:742萬元+97萬1,000元=839萬1,000元,見本院卷第16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日期:202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