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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 告 徐園貞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複 代理人 龔成民被 告 徐尚明訴訟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被 告 徐台安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複 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