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原 告 徐園貞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複 代理人 龔成民被 告 徐尚明訴訟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被 告 徐台安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複 代理人 吳芷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