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台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徐園貞
徐圓生徐臺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8日111年度重訴字第514號民事判決,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萬3,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4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