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原 告 江謝振慶
江謝盛棋江謝盛隆江謝盛義
江謝聖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江梯等間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變更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26,163,480元【計算式:原告江謝振慶00000000元+原告江謝盛棋0000000元+原告江謝盛隆0000000元+原告江謝盛義0000000元+原告江謝聖煌0000000元=26,16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296 元,原告僅繳納9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4,6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