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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上訴人即被 告 祭祀公業江梯法定代理人 江謝進春

周江東江明來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謝振慶等間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給付分配款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1,072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953,382‬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載具體上訴理由,應於如主文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