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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 告 銓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麗雪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複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被 告 郭陳錦霞

郭昭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被 告 賴春敏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23-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