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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 告 康靜怡被 告 楊紫婷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