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3號上 訴 人 廖正得
林麗群謝素娥陳金英江朝森蘇彥安闕榆友戴耀慧黃金星
共 同上列上訴人與宋信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23萬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固謂本件上訴利益為401萬5,462元,惟上訴人上訴範圍尚包含本院駁回其對被上訴人黃偉倫、林宥朋、曾沛緹、趙苡安、曹智誠、陳立雄、張淑茵、黃荷琇、劉宸志、奇異恩典貴金屬有限公司【下稱黃偉倫等10人】之請求,並請求黃偉倫等10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上訴利益自應以請求金額之總和即623萬5,360元計算為當,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附表:
編號 上訴人 請求金額 1 廖正得 298,641元 2 林麗群 1,371,086元 3 謝素娥 2,522,855元 4 陳金英 56,864元 5 江朝森 208,360元 6 蘇彥安 567,540元 7 闕榆友 200,000元 8 戴耀慧 755,014元 9 黃金星 255,000元 合 計 6,235,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