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64號上 訴 人 廖芳予
張榮光胡仁傑
彭世琦李光富
李湘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駿希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萬2,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