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抗 告 人 鄭國欽相 對 人 凍祥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上訴即應視為已提出抗告),其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依前開規定,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其抗告自非合法且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