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50號上 訴 人 張新盛被 上訴人 椰林尊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于鑫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13行關於「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於166,667元金額範圍內勝訴」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於116,667元金額範圍內勝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上訴人聲請更正之。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