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482號債 權 人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盧秋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志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蔡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溢領薪資金額新台幣132,570元,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列明主張溢領:薪資之年月起迄,應核發薪資、溢領薪資之月份及金額、應返還溢領薪資總金額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