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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1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866號債 權 人 正律法律事務所即曾月娟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278,104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承辦案件與應收帳款明細表。並區分:㈠如係訴訟案件(一般係依案件每審級收費,應載明:案件案號、訴訟當事人或對造姓名、收費金額、總金額等)。㈡如係非訟案件(一般係依承辦律師或助理資歷或年資案件難易度,按時數及承辦人數計費;應載明:案件要旨(如公司重整、破產、商務糾紛等)、計費明細、金額、總金額等)。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