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1042號債 權 人 李怡鈴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CAIDO IVAN GEOFFREY PONTILLA(吉佛力)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係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應更正聲明為:債務人CAIDO IVAN GEOFFREYPONTILLA(吉佛力)於債權人就○○○(請債權人填載「主債務人」完整姓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向債權人給付…。又債權人未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借據中譯文,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於同年3月13日到院具狀補正,然該補正狀僅敘明不知主債務人Cardo Dalisay達温之全名,且連帶保證人同借款人,請連帶保證人即本件債務人履行保證責任等語。然債權人仍未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借據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又細繹債權人聲請狀提供之外文借據,債務人CAIDO IVAN GEOFFREY PONTILLA(吉佛力)應為一般保證人,債權人既未補正完整之釋明文件,亦未陳報主債務人之姓名、護照號碼、更正為正確之聲明,補正資料不完整。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