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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2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901號債 權 人 裕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富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盛金屬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茂盛金屬工程行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經兩造簽章(大小章或工地負責人簽章)之工務協調會議紀錄【須影印清晰、足資辨識】。

三、茂盛金屬工程行若係獨資商號,應更正為正確之名稱為:蕭家禎即茂盛金屬工程行。

四、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112,137元,包含兩部分:692,137元(已給付之工程款)、420,000元(預借工程款):

㈠請求返還工程款692,137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

出請求返還之工程明細表(載明:工程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又縱債權人能提出「工務協調會議紀錄」,惟其記載內容亦無法確認兩造合意「債務人應返還之工程款為692,137元」,是債權人應具狀說明請求返還工程款692,137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㈡請求返還預借工程款420,000元部分:

1、債權人應先提出已交付420,000元預借工程款于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2、此一預借工程款,兩造原預定民國110年5月3日完工,而債權人係於112年2月13日始以誠宣法律事務所曾海光律師函請求返還,且上開工程協調會議紀錄,兩造並未合意返還此一工程款,若此部分工程,債務人已施作完成,則債權人請求返還之依據為何?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