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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58號債 權 人 劉秀珍

李承憲趙晨宇李泰模蘇益賢陳侑聖楊謦伊凃羿辰林晉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田運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000元(債權人各別對債務人請求,依法應繳納聲請費4,500元)。

二、經全體債權人具狀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三、債權人劉秀珍、李承憲、趙晨宇、李泰模、蘇益賢、陳侑聖、楊謦伊、凃羿辰、林晉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務人田運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重新提出對話紀錄提及之經兩造簽章之完整契約書影本(不得以line照相代之)。

六、提出系爭契約書所稱「診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之醫療機構執業證照。

七、依系爭契約書內容,由債務人田運霖擔任「診所」之負責人(指負責醫師),應提出田運霖之醫師證書及其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師訓練,並取得之證明文件。

八、具狀敘明:系爭契約書是否符合醫師法及相關醫療法規規定,是否有民法第71條前段「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無效之問題。

九、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十、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十一、敘明債權人九人任職「診所」之期間起迄,每月薪資若干,本件債權人九人各別請求之簡明計算式,並以明細表說明,同時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