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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3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601號債 權 人 宋大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碧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會員名冊及相關會規、得標之標單等相關資料。

二、請提出足資認定債權人為會首,其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及已代第三人潘羽浩給付會款之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敘明不向第三人即得標會員潘羽浩請求之原因為何?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