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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3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618號債 權 人 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義美大樓推選黃秀緞為管理負責人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3項或29條第6項之規定)。

二、新義美大樓向主管機關報備黃秀緞為管理負責人後之核備公文函(影本即可)。

三、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7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債務人張美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六、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001792號催告函之回執。

八、社區住戶規約或繳交管理費辦法(須載明每月繳交管理費7000元之依據)。

九、應具狀敘明:應繳交管理費7000元,究係何一月份或期間之管理費?

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