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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4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735號債 權 人 吳培淵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怡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怡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兩造六筆合夥事業出資及分配盈餘明細表(分別列明:合夥契約成立日期、合夥事業名稱、兩造各自出資金額、所佔股份成數、盈餘分配比例、約定分配盈餘時點等)。

三、分別釋明三筆請求標的金額即1、新台幣(下同)3,706,397元2、2,210,000元、3、136,000元及5,630,000元及其利息,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合夥盈餘分配明細表(列明:請求分配盈餘期間、成本、費用、盈餘各別金額及其詳細之計算方法,同時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經專業會計師三人以上成立之法人會計事務所出具之盈餘分配明細表及查核簽證報告書為證)。

四、具狀說明:以週年利率23%計息及其各別起息日之依據?並提出與主張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若無依據,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