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961號債 權 人 游宏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刪除「連帶」二字(本件債權人僅對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二、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代墊款?
三、若係請求給付代墊款,請提出: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簽章確
認收訖之符合本件代墊款金額之文件、兩造簽署之代墊款協議書等)。
㈡本件代墊款金額已屆兩造約定返還期限之文件影本。
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