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961號債 權 人 游宏銘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項所明定。另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並刪除「連帶」二字(本件債權人僅對力丞儀器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亦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代墊款?況若係請求給付代墊款,應提出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㈡本件代墊款金額已屆兩造約定返還期限之文件。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年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代墊款」新台幣80萬元,然債權人未提出㈠與請求「代墊款」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如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代墊款金額之文件、兩造簽署之代墊款協議書等)。㈡本件代墊款金額已屆兩造約定返還期限之文件。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自應於本件資料補齊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