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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6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01號債 權 人 王水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融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融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之系爭工程標單影本。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之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重新提出「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認可之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載有工程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七、請債權人具狀敘明:

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或何一階段之工程款?

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迄及範圍為何?究係以工作天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系爭工程施工,是否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施工許可證、雜項執照?若是,請提出其影本。

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請詳述之。

八、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