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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6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267號債 權 人 黃仕翰即德益法律事務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秀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羅秀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究係含稅或不含稅?並提出承辦案件應收帳款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說明:111年度上訴字第4671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係刑事二審,律師係受任擔任三審之辯護人,惟刑事三審原則上係書面審理,律師無庸出庭辯護,是否曾告知債務人收費100,000元係代撰上訴理由狀?撰寫幾份?並具狀敘明本件收費100,000元是否符合律師收費標準規定,並敘明其依據之條項款?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