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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促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8號債 權 人 蔡侑文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虎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虎恩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主張伊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與債務人簽立房屋租賃契約乙份,承租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2,000元,債務人已給付定金5,000元,債權人亦已交付房屋鑰匙予債務人,租賃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惟迄當日債權人仍未收到債務人補足其餘租金,遂要求債務人歸還房屋鑰匙,債務人即將契約及房屋鑰匙歸還,惟兩造既:(1)已簽約(2)債務人已拿取房屋鑰匙(3)已逾111年1月1日起租,可證明債務人已有承租之事實,自應給付2個月押金及1個月房租共96,000元扣已付定金5,000元,仍應給付債權人91,000元,並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債權人自承因債務人已付定金5,000元,惟並未補足一個月租金,伊已請求債務人返還房屋鑰匙,債務人亦已託人將房屋鑰匙連同契約退還,足證兩造已先合意終止或解除契約,而未履行契約,債權人依法僅可沒收定金,而契約既已終止或解除,並未履行,其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