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 訴 人 上賀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睿宸被 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