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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亡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28號聲 請 人 蕭燦隆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110年度亡字第88號宣告蕭燦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燦隆於民國102年離家前往大陸地區,期間均未與家人聯繫,於112年4月23日入境臺灣時始知為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8號裁定宣告死亡在案,惟聲請人至今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1年1月7日以110年度亡字第88號民事裁定宣告於109年5月4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一情,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8號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其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且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子蕭念貞到庭表示在庭之聲請人蕭燦隆確係其父親等語可佐,證人即聲請人前配偶郭惠貞亦到庭結證稱聲請人身形比以前瘦很多,但聽其聲音確定是蕭燦隆等語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亡字第88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