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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司繼字第 12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237號聲 請 人 郭淳頤律師被 繼承人 林子宸(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繼承人張子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子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23-07-04